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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11月04日 10:02    点击:
 

为规范在校学生出国学习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愿意遵守留学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留学院校的规章制度;

3.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5.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
6.
具有支付国外学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经济能力。

三、出国审批程序

1.要求出国学习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领导初审,提出是否同意派出意见,系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国际交流处。

2.国际交流处与教务处以及相关系协商,拟定派出方案,呈报学院领导审批。

3.国际交流处负责具体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学习相关手续,提供相关出国学习的咨询服务。

四、出国合同签订和行前教育

1.学生及其担保人与学院法人代表的委托人签订出国学习合同。

2.学生出国前,由国际交流处组织,邀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派员来校或由学院领导,或国际交流处领导进行行前教育。

五、出国费用

1.学生出国学习的所有费用自理(含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伙食费、国际旅费、医疗费、保险费等等)。

2.学生出国前必须交清应交缴学院的所有费用。

六、出国后的管理

(一)生活纪律管理

1.以学生自主管理和国外留学院校的管理为主,我院国际交流处及相关部门协助管理为辅。

2.外派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派出留学生所属系部应为其指定联系人或辅导员,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外派留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和教育,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3.外派留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院国际交流处,以便与学院保持联系。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留学生应定期向我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院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院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报告;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我院将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4.
学生或国外合作院校反映的一般意见,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教务处以及相关系部协商解决;学生或国外合作院校反映的重要问题,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再通报国外合作院校的外事部门,寻求友好解决。

5.外派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境)居留。

(二)教学管理

1.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2.5+0.5”、“2+1”、3+1”合作模式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由相关系部拟定,报教务处审批,由国际交流处转给相关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协商组织实施。

2、教学质量的监控。由教务处牵头,每年组织一次相关系部的教学管理人员到国外去检查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国外合作院校的教学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七、其它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O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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